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条款是1954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第 4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第 9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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