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税局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辽宁省国税局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辽宁省国税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其中,“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

企业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也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企业土地停止使用的,同样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

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支持:市政府以文件、会议纪要形式准予困难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

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也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这些条件包括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且因不可抗力导致严重亏损或其他困难。

注意:纳税人存在从事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情形的,不予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申请时,纳税人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流程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