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消费金融上传侮辱性信息至征信报告的行为严重违规,暴露出其内部管理失控与法律意识淡薄,虽已删除信息但未正面回应赔偿诉求,需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管处罚。
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其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一栏被标注为“专业做鸡十年”。该信息由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传至央行征信系统,经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协调后已在线删除,但房女士未收到涉事公司的正式道歉或赔偿说明。

名誉权侵害:上传侮辱性内容侵犯房女士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房女士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晋商消费金融可能面临监管部门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暂停或取消征信接入资格。

第4条:征信机构需客观、公正收集信息,不得篡改或虚构。
第25条:信息主体有权对异议信息提出更正申请,接入机构需在20日内处理。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保留征信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向当地银保监局投诉晋商消费金融的违规行为,推动行政处罚。
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重建消费者信任。
全面审查内部数据管理流程,加强员工合规培训。
开展消费金融行业征信数据专项检查,严惩违规机构。
推动建立征信异议快速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事件为消费金融行业敲响警钟:金融机构在追求业务扩张的同时,必须坚守合规底线,尊重消费者权益。监管需持续强化穿透式监管,避免“数据暴力”侵蚀社会信用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