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工伤认定“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此案

62岁女工夜班猝死,因“主体不适格”劳动仲裁未受理,此事件存在超时加班、是否工伤、超法定年龄能否获赔三大争议。具体如下:

家属及工友说法:谢金针每天工作12小时左右,入职以来仅有1天休息,甚至连续多日上夜班。其侄女董小玲称,谢金针和她工作时间安排完全一致,7月1日至7月12日上白班,每天从5时40分上到17时40分,连续上12天;7月13日开始上夜班,从17时40分上到第二天5时40分,7月22日早上完成第一周期夜班,当天休息后,7月23日又开始新一轮周期。谢金针猝死的8月6日凌晨,是她连续上夜班的第5天。且董小玲表示,中介进厂前未告知要值夜班,一同从河南到晋州找工作的23人,因受不了夜班和长时间无休,最后只留下12人。

公司说法:公司经理魏鹏称员工正常每天上班时间控制在10小时左右,超出时间属自愿加班,公司会发放每小时12元的加班补贴。

律师观点: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谢金针若每日工作12小时,这种安排不合法。但因其62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保护,只能参照民法典,民法典虽未对工作时长有具体规定,但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应让其超负荷劳动。

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工伤认定“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此案

家属及工友说法:据家属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谢金针被送达医院抢救前已无生命体征。韩先生及董小玲介绍,8月6日凌晨0点10分左右是谢金针猝死时间,当天是上夜班人员的吃饭时间,公司经理魏鹏和中介张红军也表明该时间是上班时间。但董小玲称谢金针是在去拿公司平时没人制止拿的不要的编织袋时,晕倒在公司放编织袋的地方。

公司说法:魏鹏称谢金针不是在公司食堂倒下,不在规定工作区域内,晕倒在公司放编织袋的地方,是打算“顺走”编织袋,该画面有公司监控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已取证。

律师观点:工伤认定要求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谢金针猝死地方不属于工作岗位,拿编织袋属工作之外的自发性行为。目前家属若需认定工伤,只能通过法医鉴定等形式证明其猝死和过度劳累有直接因果关系。

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工伤认定“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此案

家属及公司说法:谢金针两个儿子和公司协商赔偿,提出赔偿150万元要求遭拒。公司经理魏鹏表示公司对谢金针死不负直接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只能给予10万元经济补贴,若不愿意接受,家属可经法律程序让法院判决公司承担代价。

中介说法:中介张红军称像谢金针这样的“大龄”临时工并不鲜见,每年桃子成熟前后会介绍一批工人前往食品公司,和公司签了劳务派遣协议,只要不超过64岁就会被招为临时工,工作一两个月离开。谢金针进厂前未和食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正式入职体检,仅通过中介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仲裁部门说法:家属向石家庄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8月9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是“主体不适格”。石家庄晋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回应,主要因谢金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没有管辖权,无法受理,建议上诉到法院依法维权。

律师观点:王辉律师认为死者家属应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取证确定猝死具体原因,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丁香律师表示即使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也需给予丧葬费、抚恤金等赔偿,具体金额参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

入职仅37天,62岁女工夜班期间猝死!工伤认定“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