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在具体适用刑罚时,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强弱与特点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该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矫正性原则,要求在罪刑均衡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案正义 。它最初由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刑事实证学派(新派)提出 ,代表人物包括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 ,其思想在古典学派时期萌芽,后由实证学派正式提出并成为其刑法思想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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