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赠予情人320多万元被妻子起诉 法院判决行为无效应返还

四川绵阳:男子赠予情人320多万元被妻子起诉 法院判决行为无效应返还

法院判决杜某某赠予洪女士320多万元的行为无效,洪女士需返还该款项,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关系杜某某(71岁)与林某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成立公司,杜某某任董事长。2001年底,杜某某在绵阳某宾馆认识时年25岁的洪女士(比杜某某小26岁),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林某某首次发现丈夫出轨,为维护家庭完整选择忍让,杜某某短暂断绝与洪女士来往。2011年底,两人恢复情人关系,林某某直至2020年6月才再次发现丈夫持续赠予洪女士财物,遂提起诉讼。

赠予行为与金额认定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洪女士赠予财物,法院认定赠予总额为3210650元,具体包括:

2003年为洪女士购房支付20多万元(首套房);

后续洪女士换房及按揭购房的持续资金支持;

2011年起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大额赠予(累计超300万元)。杜某某虽声称赠予总额超500万元,但法院仅对有明确证据的321万余元予以确认。

法律争议焦点

财产性质:赠予款项发生于杜某某与林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杜某某无权单独处分大额财产。

行为效力:杜某某赠予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婚外情人关系),且损害林某某合法权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赠予无效。

洪女士抗辩的驳回:洪女士主张款项为杜某某公司业务过账或代为支付开支,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声称与杜某某为“兄妹关系”亦与法院查实的情人关系不符。

法院判决依据

无权处分:杜某某赠予的321万余元远超日常生活所需,未经林某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非善意取得:洪女士明知杜某某已婚仍接受赠予,未支付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公序良俗原则:婚外情关系违背社会道德,赠予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一审判决:杜某某赠予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3210650元至林某某。二审结果:维持原判,驳回洪女士上诉。

案件执行与后续进展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洪女士需履行返还义务。若其拒不执行,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此外,洪女士虽声称保留名誉权诉讼权利,但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需另行主张。

总结: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财产性质、行为效力及当事人关系,认定杜某某的赠予行为因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无效,洪女士需全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财产的保护及对违背道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