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总体组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总体组

“重大新药创制”(以下简称新药)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总体组,在专项牵头组织部门的领导下,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计划任务的技术管理工作,现已届满。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经专项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推荐,专项牵头组织部门研究,决定成立专项“十三五”总体组(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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