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截至2015年2月,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23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18个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共49个地级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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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截至2015年2月,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23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18个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共49个地级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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