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8月5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适用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旨在规范从业管理并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确立执业注册制度,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审核,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修订草案拟延长至6年) 。明确乡村医生需在基本用药目录内诊疗,每2年接受培训考核(修订草案调整为3年),履行传染病报告、转诊等义务 。执业准入方面,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需通过注册考核,禁止超范围行医及违规用药 。修订草案新增执业证书延续注册需提前3个月申请、3种可不办理变更注册情形等条款 。
该条例自施行后于2024年12月启动首次修订,国家卫健委公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调整考核周期、完善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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