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兹兹”雪糕包装上声称“巧乐兹是我哥”,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巧乐兹”系列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属知名商品。
“巧兹兹”雪糕包装袋上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巧乐兹”产品构成近似,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侵权行为涉及到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识别,以及对原被告商业关系的认识。

法律后果:
生产“巧兹兹”雪糕的商丘某公司被判决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巧乐兹”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中国质量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销售“巧兹兹”雪糕的副食经营部被判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提醒消费者:模仿标识和包装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认准商标和生产商,谨防买到此类仿名牌商品。

综上所述,“巧兹兹”雪糕包装上的这种表述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