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改善空气质量,济南自2024年起对机动车实施限行措施。限行措施主要针对高峰时段的城市快速路、经十路和旅游路,具体时间为工作日的早7时至9时和晚17时至19时。轻型、微型货车及外地号牌车辆(非“鲁A、鲁S”号牌)在上述时间段内禁止通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机动车、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受此限行措施影响。外地车辆首次违反限行规定仅警告,但故意或多次违反者将面临200元罚款和3分扣分的处罚。对于在济南工作的外地车牌车辆,车主可以进行备案登记,通过电话或网络平台提交相关信息后,可在限行时段内通行。2023年9月7日起,经十路(凤山路至凤凰路)北侧辅路实行早高峰限行,时间为7:30至9:00,社会车辆被限制通行,公交车、大巴车、摩托车及特定车辆除外。轻型、微型货车高峰时段限行,时间为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限行区域包括城市快速路、经十路(邢村立交至济南西立交)和旅游路(港西路至舜耕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畜力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限行范围也有所规定。在主城区内,这些车辆被禁止进入特定道路,而在莱芜区和钢城区,限行措施更为严格。专项作业车、轻型自卸载货汽车及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的限行时间为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全天禁行区域则更为广泛。长清区则进一步限行2吨以上货车,禁止其在大学路等多条道路通行,而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仅限于特定道路行驶。所有限行措施均需依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