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抢红包并非全部需要缴税,个人之间抢红包可免,企业发放的红包按“偶然所得”缴税,税率为20%。具体说明如下:
企业发放红包的缴税规定
适用范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如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具体案例: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例外情况
商品折扣折让: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间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目的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此前,由于缺少明确的认定,这类企业红包是否应该纳税还存在争议。有声音称,企业红包既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
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微信红包做账规定
会计科目: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具体账务处理:
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提现的:
个税缴纳及税前扣除: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代缴。(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