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并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形成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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