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第四章的行政问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问责案件来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需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上级机关的指示和批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

执法检查、绩效考核等政府部门的建议。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曝光事件。

问责程序启动

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或通过上述途径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况,需经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机构可以直接或经负责人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调查过程

调查人员需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并考虑其合理意见。

调查报告与处理意见

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或行政问责机构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政府或本级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行行政问责。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问责决定书与执行

问责决定书中详细载明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事实、方式、依据、申诉途径等。

问责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并公开处理结果。严重阻挠调查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复核与申诉

被问责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和申诉机关会根据事实作出维持、撤销、重新调查或变更行政问责的决定。

若被错误问责,原决定机关需及时纠正并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