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律师这样解读(节选转自界面新闻)

谁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律师这样解读(节选转自界面新闻)

运输企业和生产企业均应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一、运输企业的直接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在此事件中,煤制油罐车被用于混装食用油,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运输企业因其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此外,《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也明确指出,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企业未遵循这一规范,同样构成了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进一步强化了其责任。

二、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虽然食用油是由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但生产企业对于运输和交付环节同样负有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运输和交付控制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中储粮和汇福粮油等生产企业有责任对食用油的运输和交付环节进行一定管控,而非放任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如果消费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生产厂家如果能够证明污染是在出厂之后才发生的,可以向批发商或分装厂家追偿。这意味着,生产企业需要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面临消费者的索赔

三、收货方的审核义务

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因为运输企业是收货方委托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因此,收货方有义务对运输企业是否能做到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条件下运输食用油进行审核

四、监管部门的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也暴露出监管部门的缺位。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应当是各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环节可以是对食用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分装厂家或销售终端进行检查。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用油运输、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的事件中,运输企业和生产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收货方和监管部门也应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