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惨”赚取流量确实可能涉嫌诈骗。
虚构事实骗取流量:如案例中所示,吕某为博取眼球,故意弄脏孩子脸、编造悲惨身世,并在破旧房屋前摆拍视频,这种行为属于虚构事实,目的是骗取网络流量,进而可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扰乱网络秩序与社会信用:网络卖惨骗局不仅让当事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导致网络信息环境的恶化,同时透支了社会信用,让公众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可能构成诈骗罪:当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让网民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当事人非法获益,网民经济受损时,这种网络卖惨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帮助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一些公司和团队明知他人利用网络骗取钱财,却为其提供剧本、演员以及一条龙的创作服务,这种行为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应依法受到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