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89年10月25日签发的命令。
第43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
1998年10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废止,替代法律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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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89年10月25日签发的命令。
第43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
1998年10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废止,替代法律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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